“有温度”的民法典,正当其时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6日讯 据湖南日报消息 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体量最大的法律,事关百姓生活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将对每个人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在民法典草案的编撰过程中,吸纳了哪些来自湖南的声音?民法典的出台,在新中国法治进程中有着怎样的重要意义?
连日来,记者采访了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以及湖南省部分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多方位解读这部备受瞩目的法律草案。
社会生活的基本法,让老百姓的烦心事得到更好解决
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 条。采访中,代表委员、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让老百姓的生活更有尊严,使一些烦心事得到更好地解决,使私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专设人格权编,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也是一项创新之举。”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屈茂辉认为,人格权编以一般人格权的方式,肯定了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私人生活的安宁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预防和禁止性骚扰,禁止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将为老百姓的尊严提供法制保障。
“可以这样说,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个人隐私,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江南说,比如加强对小区业主权利的保护,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包括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等,以及新增的居住权等规定,都将为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提供更系统、更明确、更规范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代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雷冬竹在采访中提到,总则编草案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根据规定,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这是对公民权益保护的进步。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新增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全国人大代表、绥宁县河口苗族乡杨家寨村村委会委员胡美娥认为,这一规定将解决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性不够的问题。此外,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充当遗产管理人,明确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等规定,将为乡村基层治理提供更多法制支持。
在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主任余缨看来,民法典出台后,高空抛物这样的烦心事将得到更好的约束和追责。对于高空抛物,民法典草案规定,有关机关要及时查清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因物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损失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余缨觉得,“这一点非常好”,能够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案例出现。
“如果说宪法是解决公权力的问题,民法则是解决私权利的问题。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在全国人大代表,益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徐云波看来,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是一部有温度的法律。
地方立法经验被吸纳,为民法典草案贡献“湖南智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6次征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意见,湖南反馈意见、建议共200余条。”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徐云波被特邀列席,见证了民法典草案的三审过程。2020年5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在湘全国人大代表集中研读民法典草案。徐云波参加了这次会议,并通过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6条意见、建议。
吴秋菊介绍,除了集中研读,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通过发送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在湘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湖南的专家学者、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司法工作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其中部分意见、建议被采纳。
这些反馈的意见、建议有一部分内容源自湖南立法实践。比如关于小区业主权利保护方面,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修改完善物权法中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加强对业主维权的保障,规定对小区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实际上,湖南省在2018年就制定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以上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些意见、建议被吸收,体现在民法典草案第277、278、281、286条中。吴秋菊告诉记者:“看到我们地方立法中的经验被吸纳上升为民法典草案的内容,很是欣喜。”
采访中,不少在湘全国人大代表、住湘全国政协委员讲述了与民法典草案有关的故事。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告诉记者,她在担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曾经数次提交建议,呼吁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
傅莉娟欣慰地告诉记者,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吸纳了以往司法实践的成果,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规定“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确认方式。“这一规定保障了配偶对夫妻债务的知情权,不仅仅是保护妇女权益,对于夫妻双方都是非常有益的法律保障,是符合实际的制度安排。”
同样倍感欣慰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临武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建文。他是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2018年,他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支持员工持股计划助推共享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议案》,其中部分观点被民法典草案采纳。
迈入民法典时代,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达到新高度
民法典为什么称之为“典”?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认为,“典”命名本身就表明了民法典典范性、基础性的意义。民法典的编纂、颁布和施行,在新中国法治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达到新水平和新高度,对中国法治的进步将会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据了解,1949年后,新中国分别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组织民法典编纂,但囿于经济、政治、社会和学术等条件的约束,均未成功。因民法典编纂时机不成熟,我国只是在1986年通过了《民法通则》,它规定了各个民事领域的一般规则, 可谓“微缩版”民法典。此后,中国民事领域的法治发展突飞猛进,进入民事法治体系得以全面构建的30年时期。在财产关系领域, 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继出台;在人身关系领域, 婚姻法被修订, 收养法颁行并被修订。另外,司法解释和一些涉民事领域的公法也使中国的民法规范逐渐丰满。
“历史上重大而成熟的制度,才叫做‘典’。民法典以典命名,显示了它的重要性。”徐云波认为,此次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说明草案已经成熟。
“法典化其实就是体系化,就是通过编纂民法典使分散的有关民事法律的规范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化的整体。”屈茂辉认为,通过民法典的编纂,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内容冲突、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官统一裁判依据,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强化裁判说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覃开艳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末钢对此均有深刻感触。
“以后坐高铁遇到霸座,可起诉霸座人和运输部门。”覃开艳告诉记者,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遇到高铁霸座这样的问题,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民法典草案中对权利的规范更明确了。作为服务的提供方、运输的提供方,有权要求霸座乘客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座次要求乘坐。如果产生了一定的纠纷,对作为服务的提供方,也就是运输部门,可以进行起诉。
谢末钢从事了多年家事审判。他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很多老人立了公证遗嘱后,因为子女赡养情况的变化,会对遗嘱作出变更,但因身体等种种原因不便公证,结果按旧的法律规定只能认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使得老人去世前真正的意愿没有得到尊重。民法典草案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制度,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充分尊重了当事人自由,更为人性化、科学化。
“民法典草案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了时代精神,反映了人民意愿,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优势。”采访中,大家一致认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正当其时,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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