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档案管理工作法治化,这份《草案》正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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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市档案事业发展取得新成效,但仍面临馆库面积不足、信息化建设标准不统一、科研档案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制约了档案工作的开展和档案资源的利用,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日前,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公告,就《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意见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寄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406541224@qq.com。

《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

《草案》由长沙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起草,长沙市档案局负责具体起草工作,长沙市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提前介入指导,并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启动立法工作以来,立法工作专班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召开了多次立法讨论会及推进会、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赴上海、安徽合肥、江苏无锡等地考察学习了当地档案管理工作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今年8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草案)》。8月29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审。

《草案》未设章节,共16条,适用范围为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编研与利用、信息化建设以及三重档案、科研档案、红色档案等根据长沙实际作了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整体提升档案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草案》对档案服务企业予以规范,要求市、区县(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企业的指导;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做出规定,要求长沙市、区县(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档案信息化工作,推进数字档案馆、档案室建设。档案馆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利用长沙市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和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推进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移交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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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作者:匡春林】 【编辑:李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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