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湖南法院去年审结62177件涉妇女儿童权益民事案件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果)今日,湖南高院召开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有关情况和5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着力加强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建设,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集中受理、专业审判。湖南高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全省少年法庭改革及挂牌工作。截至目前,长沙中院、衡阳中院、娄底中院等3个中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50余家基层法院挂牌成立了少年法庭。其中,长沙、娄底两级法院实现了少年法庭全覆盖。全省法院整体联动、上下衔接,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在基层一线及时化解涉未成年人的矛盾纠纷。今年,湖南高院还将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及审判工作纳入全省三级法院考评体系,推进全省少年法庭工作持续发展。
湖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中,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特别是对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坚决从严惩治;妥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圆桌审判”,探索建立在案件审理阶段引入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机制。202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615件,判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2500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比率约为19.84%。
湖南法院坚持融合创新,积极推动涉少案件审判方式改革。202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妇女儿童权益民事案件62177件,其中调撤率达30%,为经济困难的少年儿童减、免、缓交诉讼费80余万元,案件质效位居全国前列。湖南法院建立调审执绿色通道,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快收、快结、快执;积极探索社会观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程保护;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在涉及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依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湖南法院广泛动员多方力量参与,主动与检察、公安、司法、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开展协调沟通,建立常态化工作衔接机制,汇聚合力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强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2020年,全省法院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588场。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好勇斗狠、敢惹事打架博得的恶名,纠集起未成年人李某甲、邓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一批人,形成了一个恶势力团体,专门针对郴州市内几所中学的未成年学生,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未成年学生,形成了一个恶势力团伙,严重破坏校园周边治安环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多名未成年人卖淫;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王某经常纠集李某甲、邓某某等人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未成年学生,严重破坏校园周边治安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团伙。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陈某某交通肇事罪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大专在读学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又擅自加装影响视线、妨碍驾驶的遮雨棚的二轮电动摩托车,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陈某某委托现场附近的路人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陪同救护车将伤者张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当晚23时许,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2020年9月11日,在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主持下,陈某某、陈某明与袁某某、王某某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某、陈某明共同赔偿王某某、袁某某因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治无效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8133.89元,王某某向陈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并请求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湖南省浏阳市司法局向法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陈某某适用社区纠正。陈某某所在学院向法院出具《在校证明》,证明陈某某在校期间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上诉称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陈某某在撞倒被害人张某某后立即停车查看被害人伤情,并请求路人拨打120报警,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在公安机关对其电话传唤时主动到案,有主动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和自首情节。事发后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就读学校反映其平时在校表现良好,其所在社区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处陈某某缓刑。
案例三:赵某某诉刘某某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某(女)与刘某某(男)于200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婚生子小广。2008年刘某某罹患“多发性硬化”的疾病,出现病症时需要进行治疗、康复。赵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离婚,小广由刘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二人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与小广在长沙共同生活,期间由赵某某照顾刘某某与小广生活起居。2020年1月18日,赵某某带小广离开长沙,因疫情影响至2020年4月12日回到长沙。赵某某认为刘某某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照顾小孩,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刘某某认为赵某某将小孩带离长沙的行为妨碍了其行使抚养权,提起反诉。另查明,小广在一审法院询问过程中表示愿意跟随赵某某一起生活。赵某某于2020年10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月基本工资为税前5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由刘某某抚养,但由于刘某某患有疾病,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料,小广在父母离婚后实际上一直是由其母亲赵某某照顾,并未按离婚协议严格履行。二审法官对小广进行了询问,小广明确表达出想跟随母亲赵某某一起生活的强烈意愿。虽然庭审中刘某某代理人提出其经济条件相较于女方要好,小孩的姑姑、伯伯、爷爷、奶奶也愿意帮助男方抚养小孩。但本案中小孩已年满十三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由父母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自己的成长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未成年人的意见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对待。综合以上考量,法院依法支持了赵某某要求抚养小广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杨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案情简介】因被申请人杨某婚后经常对申请人骆某实施家庭暴力,骆某不堪忍受,于2014年11月17日与杨某离婚。离婚后,杨某仍经常到骆某家吵闹并威胁要杀了骆某全家及孩子。骆某多次报警寻求保护,但杨某每次从派出所出来仍会继续到骆某家里吵闹。2019年2月13日,杨某又一次来到骆某家中,不仅砸烂家中物品,还持砸烂的瓶子追赶孩子杨小某,威胁要杀了杨小某。骆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骆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岳麓区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裁定:一、禁止杨某殴打、威胁骆某、杨小某及其他亲属;二、禁止杨某骚扰、跟踪骆某、杨小某及其他亲属。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杨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湖南高院、桃江县法院联动延伸帮教服刑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子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熊某某(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熊某某被判处刑罚时,因其丈夫正在监狱服刑,女儿小玉当时不足4岁,熊某某系其唯一的抚养人。由于小玉的抚养问题一直无法解决,法院一直无法将熊某某收监。2019年12月7月,民政部、最高法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文件对“事实孤儿”的处理意见,在湖南高院指导下,桃江县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最终确定由益阳市儿童福利院对小玉进行保障安置。2020年9月,小玉被送入益阳市儿童福利院后,熊某某被收监服刑。此后,湖南高院和桃江县法院四次回访儿童福利院,持续关爱帮扶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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