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出借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被判担责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车辆出借给他人,实际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一起案例,车主因未及时投保交强险,也被法院判决担负事故责任。
2020年1月29日3时,侯伟(化名)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未及时避让行人,将行人小志(化名)撞倒在地,造成小志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志无责任。
经查,侯伟有相应驾驶资质,其驾驶的车辆是其友阿天(化名)从二手车行处购买,车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登记仍在豪仔(化名)名下。阿天未给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其将车辆出借给侯伟驾驶时并未告知侯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2021年3月2日,小志提起诉讼,要求侯伟、阿天、豪仔三人赔偿损失104408.69元。
湘阴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阿天,阿天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导致小志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加之阿天将车辆出借给侯伟时未将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告知侯伟,侯伟亦无从知晓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阿天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较大责任,侯伟承担较小责任,酌情阿天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侯伟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侯伟进行赔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登记在豪仔名下的车辆已经转让给阿天,只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小志要求豪仔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豪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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