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中受伤男子本身患有疾病,侵权人责任能否减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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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元)两辆摩托车相撞,男子颈椎腰椎多处受伤,起诉至法院索赔时,对方却表示受害人本身就患有颈椎病,应该减轻赔偿责任。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该起案情。

  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逆行造成交通事故

  2021年1月21日19时37分许,杨小智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周大强相撞,致使二人不同程度损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周大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颈脊髓损伤不全瘫、颈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并全身多处骨折。周大强住院74天,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杨小智垫付4万元。交警认定杨小智持C1证驾驶摩托车,并且是醉酒驾驶安装遮阳伞具的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周大强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安装遮阳伞具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1年8月,周大强的损伤被鉴定为损伤致颜面部多发瘢痕形成构成九级伤残;损伤致脊髓损伤遗留四肢不全瘫构成七级伤残。另查明,杨小智驾驶的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其母亲吴大美,但该车平时是杨小智在使用,且杨小智在该摩托车上安装了遮阳伞。吴大美为该摩托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周大强将杨小智、吴大美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本身有病要求减少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杨小智持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安全隐患的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大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擅自改型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被告吴大美作为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明知该车存在安全隐患(摩托车上安装遮阳伞具),且明知杨小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仍然将车交予杨小智使用,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周大强承担30%的责任,由杨小智承担50%的责任,由吴大美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原告周大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为501341.33元。

  被告辩称,原告周大强自身存在疾病,交通事故对原告的损伤为主要作用,应当依法核减25%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本次交通事故已经由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周大强承担次要责任,本庭亦已经对周大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并减轻了被告的30%的侵权责任。虽然原告周大强既往存在颈椎病、腰椎病,且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周大强的过错,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周大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作者:刘树源】 【编辑:李卓卓】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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