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保证金承诺保证中标?法院: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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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肖瑶 邹晴)招投标作为商业活动的重要一环,是企业公平竞争、展示实力的平台。近年来,尽管招投标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招投标工作不断趋于规范,但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依旧存在,严重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有序竞争行为,对营商环境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近日,宁乡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湖南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的协议违反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协议无效,并依法作出判决。

  2021年,湖南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湖南某公司向武汉某公司交纳保证金5000万元,武汉某公司向湖南某公司提供项目(该项目依法须经招投标程序),并承诺支持湖南某公司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投标获取长沙某公司工程的总承包权。协议约定若未中标,武汉某公司退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同日,长沙某公司向湖南某公司出具《确认函》,承诺其认可《合作协议》内容,并为《合作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该项目招标程序未开展,武汉某公司亦未按协议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2022年,长沙某公司向湖南某公司出具《承诺函》,函中记载这笔5000万元保证金已经用于项目开发,在公司账户资金足够支付保证金本息的情况下优先支付。后因一直未退还,湖南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项目招投标程序虽未启动,但《合作协议》的内容系湖南某公司通过武汉某公司与长沙某公司在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性接触,而长沙某公司以《确认函》的形式对《合作协议》认可并完全履行,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的《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确认函》作为协议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依法无效,但《承诺函》构成债的加入,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武汉某公司退还湖南某公司保证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长沙某公司对该两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公平竞争原则是招投标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是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诚信环境。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领域出现了一些串通投标行为。法官表示,本案中的当事人拟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对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法院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助力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李广军】 【编辑:谭伟】
关键词:宁乡市法院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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