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罚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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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舒元臻)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今天曝光1起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典型案件。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旨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至关重要。
记者从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了解到,9月6日,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按要求开展了安全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并按照风险辨识的结果采取了相应管控措施,但未按要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据了解,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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