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案、茶颜悦色案…湖南发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今日,湖南高院召开2020年全省法院工作亮点新闻通气会,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陈杰人以网牟利案、邓某某编造涉疫情虚假信息案、“茶颜观色”诉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案、网约顺风车主载客被罚行政案等案件入选。
据悉,2020年,全省法院收结案均超过100万件,依法审结了尚同军涉黑案、魏传忠受贿案等一大批大要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司法体制改革等8项工作在全国性会议上作经验发言,28个集体、31名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一年来,全省法院在决胜扫黑除恶“收官战”、积极推进一站式建设、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强化民生司法保障、持续发力“切实解决执行难”、开展“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巩固年”活动、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等十大亮点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果。
2020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一)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涉黑、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20世纪90年代,尚同军开始在花垣县经营采矿行业。涉足花垣县采矿业后,尚同军一边网罗社会人员,充实扩大自己的力量,一边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编织“关系网”,逐渐形成了以尚同军、吴先耀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共涉及21个罪名、64起违法犯罪事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43起,致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同时,该组织成员还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拘禁等非组织犯罪21起,致2人死亡,3人重伤。
【裁判结果】2020年7月3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尚同军、吴先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伍秀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唐先举、杨永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0年9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0年11月3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尚同军、吴先耀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湘西近20年,组织结构严密,长期以黑护商、以商养黑,违法犯罪活动多样化,致5人死亡、4人重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由湖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田立文担任二审审判长开庭审理,依法对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三人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了湖南法院坚决维护公平正义、决胜扫黑除恶收官战的坚定决心。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大法官开庭”栏目对案件二审审理情况进行了连续3天专题报道,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陈杰人以网牟利案
【基本案情】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杰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凭借自己的“网络大V”身份,利用信息网络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负面信息,恶意炒作有关案事件,攻击、诋毁党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哄闹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2016年1月,被告人陈杰人与其前妻邓江秀、被告人刘敏注册成立华霖公司,由陈杰人以“网络大V”的身份招揽“法律咨询服务”,由邓江秀管理、掌握华霖公司财务,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陈杰人在未取得法律服务资格及律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幌子,在博客、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炒作相关案事件,违法插手工程项目、债务纠纷和诉讼案件,从而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逐步形成以陈杰人为首,陈伟人、刘敏以及邓江秀、艾群辉为成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非法经营犯罪6起,非法获利人民币732.6万元。2013年至2016年,陈杰人伙同刘利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湖南省娄底市中心医院李长茂等人行贿共计人民币554.246万元。
【裁判结果】2020年4月30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被告人陈杰人、陈伟人、刘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行贿一案宣告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杰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零一万元;对被告人陈伟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刘敏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杰人、刘敏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互联网+”语境下,人人都有“麦克风”,但却必须用好这个“麦克风”,任何人在网络上发言都必须遵守法律底线。湖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清除“网络害虫”,加大对网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警示教育更多想要利用网上平台发布、传播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人,避免更多的“陈杰人”们危害网络,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三)杨琨、谭建军等20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杨琨单独或者伙同谭建军、李叶多次以贩卖为目的从谭锦文、陈珠宝、“小文”、陈木然等人处购买毒品,然后伙同龚俊、杨建文、伍宏云、周再桃等人将毒品运输至邵阳市、新化县等地,进行贩卖;谭建军伙同谭飞明、谭林超等人以贩卖为目的从刘忠哲处购买毒品“麻古”贩卖给李叶、杨琨等人;杨建文、龚俊、罗平生、刘敏恒、杨洪坤等人从杨琨处购进毒品多次在新化县予以贩卖;唐滔伙同杨建文贩卖毒品、王鹏帮助龚俊贩卖毒品;杨斌、晏清源、谭文学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谭文学还在宾馆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罗平生从杨琨处购进毒品多次进行贩卖,且明知杨琨的资金系贩毒所得,仍为杨琨提供账户转移资金,其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杨琨、谭建军、李叶等20人贩卖运输毒品达60余千克。
【裁判结果】2020年10月3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琨、谭建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叶、陈珠宝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忠哲、杨建文、周再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龚俊、谭飞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形势依然比较复杂严峻。全省法院切实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案中,被告人杨琨、谭建军、李叶等20人贩卖运输毒品达60余千克,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院依法判处2人死刑、5人死缓、3人无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涉毒犯罪、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决心和力度,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
(四)魏传忠受贿案
【基本案情】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魏传忠先后利用担任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及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程招标及学会任职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237344亿元。郴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传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魏传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结果】2020年6月19日,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原会长魏传忠受贿案,对被告人魏传忠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魏传忠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是2020年我省法院办理的一起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湖南法院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通过抓好大要案审判、严控缓免刑适用,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五)邓某某编造涉疫情虚假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其未感染新冠肺炎,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了寻求刺激,于当晚21时许在有236名群成员的“机采血小板之家”的献血微信群中,编造发布其是新冠肺炎患者,要出去感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因邓某某系长期献血者,且近期有献血史,其所献血液已用于临床并输注到其他病人身上,邓某某编造的该虚假疫情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引发社会恐慌,为应对邓某某编造的该虚假疫情信息,娄底市中心血站、娄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水洞底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先后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医学检测,邓某某核酸检测呈阴性,未感染新冠肺炎。2020年2月2日,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水洞底镇云山村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恐慌,致使卫生防疫、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以编造虚假信息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决策部署,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湖南高院要求管辖法院既严格诉讼程序,又加快办案进度,灵活采取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审理方式,确保快审快判。对于直接妨害疫情防控、对疫情防控带来巨大风险、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给社会造成恐慌、给大局稳定造成严重破坏的案件,坚持严字当头,该重判的依法重判到位。
(六)涉疫租赁合同及物业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长沙旺金、同创、云起三公司分别向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宝汽宏泰公司支付厂房租金、公寓租金以及厂房和公寓的物业管理费。被告应诉后辩称疫情期间租金应予减免,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所涉租赁物均系国有资产,但是由于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不符合宁政发【2020】2号通知规定的免租条件,不能按政策免租2个月。
【裁判结果】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可能给被告造成的实际影响,根据不同物业形态,法院分别裁决如下:1、被告租赁的人才公寓用于居住和存放生活用品,被告作为公寓承租人其利益并未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受到影响,不予免租;2、被告租赁的综合楼用于办公,考虑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可能对被告经营造成的影响,法院结合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时间,酌情减免综合楼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50%的租金;3、疫情期间被告将案涉厂房转租良国及国润宏泰公司使用,被告本身并无涉疫情直接经营损失,考虑到本案实际承租人客观上将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可能给被告造成间接损失,本院结合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时间,酌情减免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50%的租金。此外,根据被告逾期给原告实际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统一将违约金调整为日万分之三。
【典型意义】今年以来,湖南法院针对疫情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护航经济健康发展。该案中,宁乡市人民法院金洲法庭从2020年5月首次受理该类案件后,先行将这三起案件判决,树立了疫情期间租金减免裁判尺度,核减了违约金计算标准。法官与原告核实企业真实经营状况,评估企业还债能力,给予企业三个月、六个月甚至一年不等的宽限期,通过灵活的调解方案,原告及时回收了部分企业主动上交的租金,被告中小企业通过调解避免了依约解除合同、腾退房屋等刚性冲击。同时,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为后续此类案件纠纷的解决提供样本。通过法院细致周到的调解工作,化解一大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纠纷矛盾,此后,该类案租赁和物业纠纷案件开庭前撤诉率39%,调解率58%。
(七)“茶颜观色”诉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2020年,“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茶颜悦色”商标注册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授权使用人等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元,并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大众点评及美团外卖平台上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经法院审理认为,注册商标“茶颜悦色”在使用上,既未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亦与注册商标“茶颜观色”不相近似,不易混淆。故“茶颜悦色”不构成商标侵权。洛旗公司在其开设的同类奶茶店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茶颜悦色近似的茶颜观色作为店招,并在门店装饰及网络平台上使用了与“茶颜悦色”另一注册商标相似的图标,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茶颜观色”是“茶颜悦色”。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洛旗公司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2020年4月8日,“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诉“茶颜悦色”商标注册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及授权使用人商标侵权一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法院当庭宣判:驳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近年来,湖南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大局,为营造激励资助创新营商环境、构建知识产权强省提供有了司法服务和保障。该案中,岳麓区法院贯彻落实“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对市场价值高的知识产权给予强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商标权和合法权益,营造了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夏顺安等十五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8月,夏顺安等十五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沅江采1168号采砂船、江苏籍999号采砂船到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砂,夏顺安等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非法采砂获利总额为2243.333万元:其中“158号采砂船”(船主王德贵)获利1476.132万元,“1168号”采砂船(2016年6月-7月采砂25天)与“999号采砂船”(2016年7月22日-28日采砂7天)合计采砂32天,获利632.3万元。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诉人王德贵及原审被告夏顺安等人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其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2.653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7.969万元和865.61万元,合计873.579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河床原始结构、水源涵养量修复费用865.61万元、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7.969万元,共计873.579万元,由被告夏顺安承担;对前述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夏顺泉、范桂明、杨建辉、肖建军、夏宗翔、阳建国、甘建波、李科、王勇、王德贵、陈文志、昌岳辉、姜德君、钱扬智在869.6万元至3.8万不等范围内按照各自参与挖沙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夏顺安等十五人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72950元,鉴定费160000元,由夏顺安等十五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德贵与原审被告夏顺安、王勇、肖建军、夏宗翔共同侵权,王德贵与其他原审被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上诉人王德贵与原审被告王勇、肖建军、夏宗翔在其参与的57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王德贵上诉“应该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即对574万元的10%份额57.4万元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湖南高院审理的第一起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也是第一次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级机关参加诉讼。夏顺安等十五人疯狂掠夺洞庭湖水域岸线资源,严重威胁洞庭湖河床的稳定性及防洪安全,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存环境,造成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湖南两级法院在支持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夏顺安等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有期徒刑(另案判决)不等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除判决责令民事诉讼被告人停止侵害、共同赔偿造成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外,还判决夏顺安等被告人在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发挥刑法惩罚与教育功能,为切实保护环境、恢复环境,营造守护一江碧水的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该案的审理已取得明显成效,洞庭湖下塞湖区域生态逐步恢复,呈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详和景象,做到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九)网约顺风车主载客被罚行政案
【基本案情】曾某波系滴滴平台签约的顺风车主,2017年5月17日,曾某波通过滴滴平台接到搭载顺风车的订单,行程为益阳市南县至长沙市火车站。曾某波驾车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时,被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岳麓分局”)执法人员拦截和扣押。2017年6月20日,岳麓分局向曾某波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曾某波不服,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0月13日,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规错误,决定撤销并责令其重作。2017年11月7日,岳麓分局重新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万元。曾某波仍不服,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处罚决定书》。曾某波认为,岳麓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均违法,应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湖南高院再审认为,申请人曾某波利用网络平台预约载客行为应认定为顺风车搭乘行为而并非非法营运行为,其行为不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提供合乘信息的主体为滴滴平台公司,违反相关合乘规定的后果不应由再审申请人承担。且岳麓分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遂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2017〕0316号《岳麓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8〕001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
【典型意义】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定性私人小客车合乘这一行为。湖南高院审理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这一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应与传统道路运输经营区分开来,该案中顺风车主曾某波是滴滴平台的签约车主,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应认定为顺风车搭乘行为而并非非法营运行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处罚适应法律错误,判决予以撤销。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予处罚,处罚时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如此方可规范和促进这一新型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执结山东临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机械欠款案
【基本案情】2013年,山东省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大型机械设备48台,合同总标的额3920万元。2015年,华盛江泉因经营不当,陆续逾期还款,后彻底终止还款。2016年,中联重科于将华盛江泉公司诉至岳麓区法院,经判决确定华盛江泉应偿付案款1372.08万元。2017年,该案经申请进入执行阶段。经系统网查,除所购买设备外,华盛江泉建筑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维护债权人的胜诉权益,2017年,岳麓区法院执行法官前往山东临沂扣押设备。华盛江泉建筑公司组织200余名员工持械围堵、拦截执行法官,限制其人身自由近10小时,致使设备扣押任务未如期完成。该院执行局迎难不避,深度研判分析案情,华盛江泉建筑公司所隶属的母公司——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曾为上市公司,尚正常运营,注册资本18亿元,理应具备偿债能力。经中联重科申请,岳麓区法院将华盛江泉集团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十数天时间跑遍济南、临沂等地的银行网点,调取了该公司近5年的账户流水信息,经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一旦有资金到账,就立即将钱转移到其他非关联账户,转移款项高达数千万。2020年,岳麓区法院向华盛江泉建筑公司、华盛江泉集团公司下达财产申报令。此后,两公司未依规定完成财产申报,岳麓区法院依法“拉黑”两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分别下达限高令,又拟对华盛江泉建筑公司、华盛江泉集团公司的部分高管下达罚款通知,系列执行措施组合拳彰显法院的执行决心与力度,经三年执行法官迎难不避、千里追踪,持续执行攻坚,该案取得阶段性成果。
【执行结果】2020年,在岳麓区法院主持下华盛江泉建筑公司、华盛江泉集团公司与中联重科达成全面还款方案,于2020年12月一次性偿付案款628万元现金,剩余款项拟于后续24月内分期偿还。
【典型意义】华盛江泉案是典型的涉工程机械执行案件,该案中,面对异地执行难,被执行人暴力抗法、隐匿财产等困难局面,执行法官愈挫愈勇,在困境中仔细盘查、深挖案情,开辟可行的执行蹊径,打出了湖南法院的执行力度,有力捍卫了判决文书的法律权威。今年以来,湖南法院持续执行攻坚,积极服务“六稳”“六保”,持续推进工程机械类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为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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