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集资案件 涉案金额上亿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记者今日从宁乡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宣判一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以“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012年3月,成某群(另案处理)伙同孙某江(另案处理)、任某军(已判决)在山东省济南市成立了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14日,他们又在山东省威海市成立了威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随后,成某群与孙某江、任某军、被告人吴某均商议以该两家公司的名义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并口头约定吸收资金的收益中,成某群占40%,孙某江、任某军、被告人吴某均三人各占20%。

  之后,为了形成公司具有所谓的“实体”产业和实际经营的假象,便于对社会公众集资,成某群等人于2017年又陆续成立了蓬莱某实业有限公司、新泰市某农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并逐步向山东省外扩展,在湖北省武汉市、江西省新余市、湖南省长沙县和宁乡市等地分别设立了多家分公司,通过合作团队的业务员对外吸引社会公众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

  成某群、被告人吴某均等人通过组织被害人参观考察象征性实业、召开所谓的“业务宣传会”等手段以及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返利和红包返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且非法集资的金额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在宁乡成立分公司花招百出

  2017年8月21日,成某群等人在宁乡市成立了威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物菌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微生物制剂、水体改良剂的销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外聘经理、业务员等人员通过组织被害人参观考察象征性实业、召开所谓的“业务宣传会”等手段以及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进行虚假宣传,并以高额返利和红包返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威海某宁乡分公司业务员及业务负责人的职务,明知被告人吴某均等人成立公司的融资成本过高,且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而仍向社会融资。

  非法集资金额高达上亿元

  经查实,上述被告人在长沙县、宁乡市、江西省新余市三地非法集资的金额为人民币1.4亿余元,至案发时不能归还的金额为人民币8千余万元。上述非法获取的款项,由任某军、被告人吴某均等人按照所谓资金返利规则返还部分资金给被害人后,余款绝大部分用于支付被告人张某及杨某等业务团队的高额业务提成、转移到其他账户、分发到公司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员工的劳务报酬、公司的日常开支等,并未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吴某均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了40余万元违法所得。宁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均、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合谋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某均、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十万元。

【作者: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 【编辑:易隽】
关键词:法院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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