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毒品犯罪!湖南法院将开展5次毒品案件集中宣判行动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果)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了近年来全省法院涉毒品犯罪审判主要情况及特点,通报了全省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有关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2020年,全省法院审理的一审毒品案件7146件,较之2018年降幅为23.42%,其中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计1867人,重刑率达19.81%,对826名被告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占全部涉毒罪犯的8.8%。从全省法院法院审理的涉毒品犯罪案件来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数依然保持高位,制造毒品犯罪案件逐渐增多,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禁毒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法院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湖南高院决定,今年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加强禁毒宣传,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确保活动顺利推进,湖南高院成立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领导小组,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相应的专项活动组织机构。突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严惩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对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用好罚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从经济上有效惩处犯罪并剥夺再犯的条件。
根据方案,湖南高院将组织全省法院在4月、6月、8月、10月、12月的下旬开展5次集中宣判行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庭审直播、组织送法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湖南高院禁毒专项审判活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下级法院开展检查监督,确保此次专项活动上下联动,真正做到打击有力度,宣传有成效。
据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近日长沙中院、株洲中院、岳阳中院、常德中院依法分别对判决的9件毒品案件已核准死刑的被告人执行了死刑。会上,发布了其中5件有典型意义的毒品犯罪案件。
案例一:
被告人黄加辉、袁先松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底,被告人袁先松与被告人黄加辉联系要求购买毒品。同年10月1日,袁先松携带毒资与同案被告人驾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10月6日和8日,黄加辉先后两次带领袁先松到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览表村向他人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袁先松携带上述毒品驾车返回湖北省,途经随岳高速湖南省道仁矶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70包,共计净重69827.4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加辉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先松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黄加辉贩卖毒品、袁先松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加辉、袁先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黄加辉、袁先松于2021年3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
被告人朱清秋贩卖毒品案
——累犯
(一)基本情况
2016年9月,被告人朱清秋通过同案被告人的帮助收取下线王雨红(另案处理,已判刑)的毒资后,于10月1日凌晨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将甲基苯丙胺交给王雨红,王雨红携带购得的毒品租乘他人车辆于次日返回到常德市后,公安机关将王雨红抓获,当场从王雨红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433.02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清秋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清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清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清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朱清秋于2021年3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
被告人彭玉珍、吴亚转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持有枪支案
——累犯、毒品再犯
(一)基本情况
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彭玉珍伙同他人在湖南省娄底市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118.28克。
2016年9月,被告人彭玉珍伙同他人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隆江镇购买毒品,彭玉珍从上线处以63 00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安排他人驾车将毒品运回娄底市,途经长韶娄高速娄底双江收费站出口时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825.81克。
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彭玉珍和被告人吴亚转商定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运回湖南省娄底市贩卖。5月15日,彭玉珍和吴亚转租车到达广东省清远市后,彭玉珍安排他人驾车将吴亚转送至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5月19日,吴亚转拿到毒品后返回娄底市。次日凌晨,彭玉珍在娄底市和吴亚转汇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0 025克,后在吴亚转、彭玉珍租住房等处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62.74克。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彭玉珍在湖南省娄底市火车站三间房酒店11楼4号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彭玉珍还非法私藏枪支2支、枪弹12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玉珍、吴亚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彭玉珍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彭玉珍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彭玉珍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彭玉珍、吴亚转均系主犯。彭玉珍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吴亚转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彭玉珍、吴亚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彭玉珍、吴亚转于2021年3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四:
被告人熊武贩卖、运输毒品案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一)基本情况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熊武因犯赌博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8月至10月,熊武伙同同案被告人贩卖给他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1530粒。
2016年10月30日,熊武与同案被告人驾车到达福建省福清市,熊武从上线处拿到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0粒。之后,熊武又前往广东省陆丰市从同案被告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熊武支付毒资13万元。随后,熊武等人携带毒品驾车返回,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省岳阳县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700.3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24.87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武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熊武系主犯,熊武多次贩卖、运输毒品,且又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熊武于2021年3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五:
被告人聂祖峰、余其元、周亚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
(一)基本情况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聂祖峰、余其元、周亚等人先后8次从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共计购买80000克甲基苯丙胺运至岳阳市后,聂祖峰将上述全部毒品贩卖给了他人。
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聂祖峰联系广东上线求购甲基苯丙胺,后指使被告人余其元、周亚等人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毒品,聂祖峰和同案被告人亦驾车前往广东省接应。余其元、周亚等人在甲子镇从上线处购得毒品后返回,途经京港澳粤北收费站附近时与聂祖峰等人会合,随后一同返回岳阳市。次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收费站抓获聂祖峰、余其元、周亚等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5060.23克。
另查明,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聂祖峰因购买到假毒品而非法控制毒品上线的人身自由;2017年1月21日晚,被告人聂祖峰为向他人索要高息债务而指使被告人周亚等人携带枪支恐吓对方,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聂祖峰因购买地下六合彩与他人产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余其元、周亚等人携带凶器胁迫他人写下20万元的欠条;被告人聂祖峰、周亚还非法私藏枪支2支。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祖峰、余其元、周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聂祖峰、周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聂祖峰、余其元、周亚破坏社会秩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聂祖峰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聂祖峰、余其元、周亚均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聂祖峰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余其元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亚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聂祖峰、余其元、周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余其元、周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聂祖峰、余其元、周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聂祖峰、余其元、周亚于2021年3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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