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长沙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燃放区域
(一)以下为长沙市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线、滨湖大道、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
(二)重大节假日、特别节会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燃放等级依法取得公安机关许可。
第二条 禁止燃放品种
本通告第一条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的品种包括:《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纳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冷光烟花以及含黑火药、烟火药的电子烟花等产品。
市民采用声、光、电、气等不含黑火药、烟火药的产品代替传统烟花爆竹,其燃放行为不在本通告管辖范围。
经批准实施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其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第三条 组织实施
(一)本通告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完善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体系。
(四)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沙市公安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考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推动和组织实施。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110。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本市其他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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