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还是“定金”?一字之差损失2万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陈梓娴)“定金”和“订金”看着只是一字之差,但如果弄不清它们的区别,很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近日,浏阳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主审法官提醒市民,签订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内容,注意双方约定的是“订金”还是“定金”。
【买房】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交易凭证
2020年7月,刘女士欲购买周先生名下一套房屋,准备装修后再转手出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交易凭证:“约定好总房价20万,先支付2万元定金。”不过,刘女士并未按期进行装修,也未支付余下的尾款。一年后,刘女士找到周先生,要求其退还当时所交的2万元,并建议周先生将房产转售给其他人,周先生没有同意。
2022年10月,周先生最终以13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出售给了他人。在得知周先生的房子已经转售后,刘女士给周先生发来信息要求其退还2万元。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周先生退还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认定案涉2万元为“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购买周先生名下房屋,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0万元,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周先生已将案涉房屋转卖他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刘女士在支付2万元定金后未按期支付剩余购房款,一年多后却要求周先生退还已付款项,故其以实际行动表明不愿意履行双方约定的内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违反诚信原则。
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出现过“订金”字样,但从双方表达的“我一直不敢自己作主又卖给别人”“就是用订金担保的”等聊天内容,可以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为该2万元是确保刘女士按约定支付购房款,以及表示周先生受定金约束不能随意处置房屋,具有债权的担保意思,因此应认定案涉2万元为“定金”。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女士要求周先生返还2万元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随后,刘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提醒】签订协议时仔细阅读内容
本案承办法官彭睿表示,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若合同解除,收取订金一方应返还订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签订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应注意双方约定的是‘订金’还是‘定金’。在缴纳款项时备注缴款目的,并妥善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彭睿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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