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点击查看文件)于2025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实施办法》在夯实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亮点、如何贯彻实施等进行了解读。

填补了新就业群体中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空白
在妇女六大权益中,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是广大妇女群众较为关切的热点。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华学健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痛点难点,从制度设计上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亮点。
强化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的刚性约束。明确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对孕期或哺乳期不适应原岗位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岗位或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待遇、限制晋职晋级,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特别禁止以降低待遇、单方面调岗等方式迫使女职工辞职,从源头上遏制变相侵害权益的行为。
突出对新就业形态女性的权益保障。针对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专门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从业人员的生理特点,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这一规定填补了新就业群体中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空白,为外卖女骑手、电商女主播等群体的特殊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构建全周期就业支持体系。一方面,明确政府和人社部门有责任为妇女提供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另一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开展上岗、在岗、转岗、返岗培训,强化有利于女性人才发展的措施,通过“培训—就业—发展”的全链条保障,打破女性职业发展的“玻璃天花板”。
与时俱进拓宽保障妇女各项权益的覆盖面
“此次修订既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机制的再完善,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生动体现。我们将持续推动法规落地,让每一位女性在法治护航下平等发展、绽放光彩。”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少一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紧扣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实践中的重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着力构建协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体系。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施办法围绕构建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的职责,鼓励并支持妇女组织的建设和工作,健全优化妇女发展环境的制度机制,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责任体系,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的强大合力。
与时俱进拓宽保障妇女各项权益的覆盖面。充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加大对网络空间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补充完善妇女终身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女性人才培养等内容;强化对妇女劳动和就业权益的保障,要求互联网平台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充分考虑女性从业人员的生理特点;加强对特殊妇女群体在就业创业支持指导、精神关怀等方面的关爱服务;优化妇女健康公共服务,构建“财政补贴+弹性工作制+托育服务”等立体育幼体系,要求用人单位落实产假、育儿假等制度;进一步细化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合法权益的规定。
筑牢妇女权益保障安全防护网。加大防范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力度,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及公共经营场所的防范责任;构建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妇女的保护和救济;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加大司法支持、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打通妇女权益保护“最后一公里”。
在权益救济上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对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妇联副主席张忆寒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权益救济上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加强部门联动。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建立反家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首接部门要做好案件受理、转接和跟进工作,县级以上妇联可以督促家庭暴力重大案件协同处置。
畅通救济渠道。规定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协助执行。
强化维权支持。明确遭受虐待、遗弃或家暴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因遭受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困难妇女,法院、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再行补办手续;检察院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诉讼能力较弱的妇女可以支持起诉,切实让弱势妇女维权“有门有路有人帮”。
聚焦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华学健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聚焦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从生育保障优化、育幼服务供给、养育成本分担三个关键维度,构建了全方位的制度支撑体系。
强化生育保障。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完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育儿补贴等保障措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将适宜的产后康复、分娩镇痛、辅助生殖技术等项目逐步纳入医保支付,减轻生育医疗负担。同时要求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孕期、产期心理筛查纳入常规孕检和产后访视,从生理和心理双重保障孕产妇权益。
扩充育幼服务。健全普惠育幼服务体系,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育幼模式发展,破解托育难题。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为职工照顾子女提供便利,平衡工作与家庭责任。
分担养育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降低多孩家庭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成本,减轻家庭日常开支压力。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儿岗,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构建生育成本共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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