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刘志伟受贿案一审宣判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4月30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刘志伟受贿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志伟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该案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凯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担任公诉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志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特定关系人(另案处理)非法收受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7.3489万元。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志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刘志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志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公诉阶段,刘志伟认罪认罚,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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