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冒牌货”当作正品 法院判决售假方4倍惩罚性赔偿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余航)你日常使用的面盆、水龙头、花洒等卫浴洁具有可能是假货。今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判决该案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同时,还对其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这也是天心区法院对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一案。
假冒卫浴产品获利一万元遭起诉
2022年4月19日,湖南希箭公司将芙蓉区涛燕商行、桑植某酒店告上法庭。理由是桑植某酒店内使用来源于芙蓉区涛燕商行带有原告商标的假冒卫浴产品,包括面盆、花洒、水龙头、马桶、地漏等,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请求判桑植某酒店停止使用、拆除涉案产品并赔偿损失,芙蓉区涛燕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希箭公司系“HOROW”“希箭”“HOROW希箭卫浴”商标权利人。该公司市场调查人员发现桑植某酒店使用带有原告“HOROW”商标的假冒卫浴产品并进行公证取证。经调查,上述假冒卫浴产品来源于芙蓉区涛燕商行,两被告对于上述卫浴产品的交易签订一份《希箭卫浴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芙蓉区涛燕商行需确保提供的产品为希箭正品,合同金额为78501元。
对于上述假冒卫浴产品来源情况,芙蓉区涛燕商行表示涉案卫浴产品来源于湖南希箭公司,系该公司业务员提供。但在法院责令芙蓉区涛燕商行提交的相关资料中显示,涉案卫浴产品来源于广东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温州某卫浴公司。同时,上述相关资料显示销售给桑植某酒店的涉案卫浴产品供货成本为63806元,经计算芙蓉区涛燕商行在本次交易中的获利14695元。另外,芙蓉区涛燕商行经营者作为与原告有代理销售关系的公司的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该公司也进行了名称变更。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7万余元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认定被告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经营者对原告品牌、购货渠道等较为熟悉了解,仍然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故意侵权明显。同时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经营者存在庭前隐匿证据、庭审中虚假陈述货品来源、诉讼过程中转让与原告有代理关系的公司股权且更名等情况,结合上述情况且考虑其销售规模、侵权性质、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可以认定其侵权情节严重。
对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经查明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14695元,以该数额作为赔偿基数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赔偿倍数的确定,考虑到本案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涉案产品后续使用对原告带来不利影响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四倍,以此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8780元,同时酌定支持原告维权合理开支12000元。
被告桑植某酒店并未制作、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将购买的侵权产品用于酒店经营也未超出使用范畴,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购买者使用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其系明知是侵权产品依然支付不合理对价进行购买的情况下,其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天心区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芙蓉区涛燕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078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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