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法院审结2万余件“民告官”案件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果)今日,湖南高院召开了2020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力提升行政审判质效,为“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0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21990件,结案率97.3%,结收比达101.4%,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46.6天。通过协调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后自愿撤诉的行政案件达25.4%。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制定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依法审慎审理涉及安居工程、旧城改造等公共事业的土地房屋征拆行政案件3196件,依法办理非诉行政案件5253件,保障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2020年全省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0533件,同比下降18.6%。案件审级下沉和诉源治理的做法,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
湖南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监督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湖南建设取得新成效。2020年,全省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279份,同比上升64.1%。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53.1%,较2019年上升4%。连续三年发布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和典型案例。通过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程序意识明显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落实,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湖南高院建议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深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5月17日,曾某波通过滴滴平台接到一笔搭载顺风车的订单,订单显示出发地为益阳市茅草街,目的地为长沙火车站。上午11时许,曾某波车辆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距湘江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客运站1.4公里处,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将正在行驶途中等待红绿灯放行的曾某波车辆在路中拦截,扣押了曾某波车辆,并向曾某波出具了《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曾某波向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申请举行听证,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于6月8日下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曾某波参加该听证会。6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以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的名义向曾某波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曾某波不服该处罚决定,于8月17日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10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10月31日,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再次向曾某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曾某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法,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曾某波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11月7日,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对曾某波作出《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曾某波不服,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向曾某波送达了《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曾某波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岳麓区交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及岳麓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裁判理由和结果】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分别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曾某波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曾某波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波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滴滴平台发布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系违法行为,上诉人从滴滴平台接受跨区域合乘行程的行为亦不符合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的定义特征,属于违法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某波不服,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曾某波利用网络平台预约载客行为应认定为顺风车搭乘行为而不是非法营运行为,其行为不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提供合乘信息的主体为滴滴平台公司,违反相关合乘规定的后果不应由再审申请人承担。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亦应予以撤销。据此,判决:一、撤销一、二审判决;二、撤销〔2017〕0316号《岳麓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8〕001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
案例二
路某系东塘电信小区的业主,受该小区相关住户的委托,向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雨花区住建局)提出了加装电梯的申请。雨花区住建局于2019年4月9日受理申请,2019年4月11日,雨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区分局(以下简称雨花区自规分局)、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合审批工作联审会议。同日,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审批意见,同意增设电梯。2019年4月15日,雨花区自规分局出具审批意见,认为该加装电梯项目压占城市规划支路,并向雨花区住建局提供了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95号审查意见告知书。2019年4月15日,针对长沙市雨花区东塘电信小区相关业主加装电梯申请,雨花区住建局作出联合审批意见:规划部门审查认为该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鉴于该加装电梯申请未能通过联合审批,不能核准实施。路某遂起诉,请求:撤销该审批意见;判令雨花区自规局依法履行同意核准备案的法定职责;一并审查《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合法性。
【裁判理由和结果】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涉案房屋位于城市规划支路范围内,明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故路某提出的增设电梯申请不符合规划要求,雨花区住建局根据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不予核准实施的审批意见,并无不当。关于路某提出对《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并审查的问题。经审查,该规定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等不合法的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判决驳回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路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雨花区住建局的答复属将雨花区自规局不予批准的意见告知当事人的告知行为,对当事人产生影响的是雨花区自规局对其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对雨花区住建局的起诉应裁定驳回。二、雨花区自规局对案涉增设电梯申请不予批准,但未明确其事实根据,对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未予适用,该不予批准的行为应予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按一般理解,“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中的“城市道路”应是已建道路,雨花区自规局主张包括规划建设但未建设的道路,没有依据。相关规划制订多年并未实施,目前也无实施计划,即相关规划在可预见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可能不会或难以实施,在原有住宅整体位于规划支路范围内的情况下,即使将来实施规划,产生影响的主要也是原有住宅,增设电梯产生的不利影响微乎其微,仅以涉案电梯加装项目位于规划支路范围内,就认定为影响规划实施,有失公平合理,从合理平衡公私利益冲突的角度,明显保护失衡,故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对雨花区住建局的起诉;三、撤销雨花区自规局作出的对涉案增设电梯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四、雨花区自规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涉案增设电梯申请按现行规定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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