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租房管理有规可依,6种违规情形应当退回公租房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陈焕明)市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及保障对象资格申请审核等进行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公租房应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或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每年对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复核一次
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户籍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长沙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办法》,长沙公租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实物配租分为定向配租和非定向配租2种形式。园区、开发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租房,以定向配租为主,主要定向用于本园区、开发区单位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产权单位制定,认定标准报所在区住建部门备案。非定向配租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
《办法》规定,长沙范围内,凡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人员)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非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为工作单位所在地)提交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负责收件并进行资格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完成后交由各区住建部门完成资格审核并公示。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市)每年对保障对象资格复核一次。保障期内,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县(市)住建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或限期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6种违规情形应当退回公租房
《办法》明确,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在公租房住房合同期满、承租市场住房终止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保申请,按程序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6种违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白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结构或用途的;破坏或改变住房配套设施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造成重大损失,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的。
为了确保公租房分配公正、公平、公开,《办法》规定,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诫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将保障人员相关信息推送至房屋交易部门、产权登记部门,形成联动。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理,并依法列入房屋经纪行业失信行为名单。
需特别提醒广大市民的是,住建部门从未将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业务授权委托给第三方,任何单位(公司)和个人无权代为办理此类业务。符合条件的市民如有申请公租房需要,可直接向当地住建部门或社区、街道咨询,申请、审核、配租等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大家切勿相信任何单位(公司)或个人关于代办公租房业务的不实宣传,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违规收费代办公租房业务,请及时向市场监管、住建、公安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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