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他人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字?法院:侵权且妨害司法秩序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郭瑞芬)两人合伙搞工程,其中一人以两人共同名义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擅自代另一人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名,这样的起诉有效吗?7日,宁乡市法院通报这起案件并提醒:民事起诉状原则上应当由本人签署。
近日,宁乡市法院收到一份民事起诉状,起诉状的两原告分别是郭某与彭某,被告分别是长沙某建筑安装公司、宁乡某劳务公司,因两家公司在一项水电安装工程中欠郭某、彭某6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为了拿回工程款,原告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来到法院立案,承办法官审查时发现上述民事起诉状上“彭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而是由郭某代签,且未经彭某授权。“郭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彭某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权,案件一旦进入实体审理可能损害彭某的合法权益;同时,郭某的行为亦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综合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当即向郭某详细介绍了相关规定,郭某也在法官的释法下选择了主动撤诉。考虑到郭某在法院调查时主动陈述了事实并承认错误,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官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郭某出具悔过书。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包括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和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即当事人有起诉和不起诉的权利,有提出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法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审理案件,“本案中,根据郭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其明知彭某与其共同承揽工程,对案涉工程款有诉的利益,在未经彭某授权将其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并代签字的行为,侵犯了彭某的处分权。”
法官表示,民事起诉状原则上应当由本人签署,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委托了代理人进行诉讼,除特殊情况外也应由本人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字以告知法院此次诉讼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本人不会写字或本人签字确有困难需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签民事起诉状的,也应通过其他证据向法院证明此次起诉确为本人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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