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牛治病却被牛吓到摔伤 因无兽医资质承担主责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邹晴)医治病牛却不料在诊治时发生意外,主人家认为是“兽医”自身不小心,“兽医”则坚持牛主人要负责,到底是谁要为事故埋单?近日,宁乡市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提醒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个人,应具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老罗平时经常给邻里诊治牲畜,但他没有取得兽医资质。以往,丁某家养的牲畜生病都是邀请老罗诊治并给付费用。
2023年6月5日,丁某家中饲养的一头牛生病了。老罗看过后让丁某按照其开具的药方购买兽药,然后指挥丁某等人将病牛抬出后躺平在路边,再给病牛打针输液。因输液针扎刺激,病牛疼痛抖动,导致老罗往后退摔倒至旁边1米多深的深沟里受伤。
老罗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此期间丁某向老罗垫付了19000余元医药费。后经鉴定老罗一处构成七级伤残,一处构成十级伤残。经法院核算,老罗受伤后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2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个人,应具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本案中,老罗明知本人并未取得相应的兽医资质仍前往丁某家对病牛进行诊治,属于对事故发生存在自身责任的情形。诊治过程中老罗在病牛受其针扎发生应激反应时因本人未尽足够安全注意义务,避险不当,导致自身受损,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丁某作为病牛的饲养者,在请老罗给病牛进行诊治时,有义务对诊疗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兽医资质的人员对病牛进行诊疗,而丁某怠于履行该项审查义务。同时,丁某养牛多年,对病牛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应激反应等有协助、提醒义务以防止或减少损害事件的发生,但丁某对上述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故丁某应当对老罗在诊治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老罗对自己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丁某承担老罗损失20%的责任。因丁某已向老罗支付19000余元医药费,故法院最终判决,丁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老罗赔偿款21000余元。目前该案已生效,丁某已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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