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散步时被单车撞倒受伤,谁来负责?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李顺璋)秋高气爽之时,不少市民都会去公园散步休闲,若漫步在公园时被骑行者撞伤,该由谁负责?27 日,长沙县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提醒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而非过度泛化。
位于长沙县的某公园全年、全天免费向公众开放,吸引众多人前来散步赏景、骑行锻炼。
一日傍晚,徐某等 3 人骑乘三轮单车行驶在公园观光车道时,撞上了同向步行在道路右侧的方某,致使方某受伤。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路段系下坡;在事故发生时,方某站立在非机动车道内右侧;徐等 3人骑行速度较快,未能及时避让方某,将其撞倒受伤。
后方某将徐等 3人以及公园的管理方一并诉至长沙县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如何划分。
徐某等 3人共同骑行三轮单车撞伤方某,系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某作为成年人,其未按规定在人行道内散步,且站立于非机动车道内侧不注意观察路况,导致他人骑行至此时未能及时避让,亦存在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
案涉公园属于免费开放式景区,内部观光道路均有明显指示线,道路本身并不具有明显安全隐患;公园管理方已在公园道路两旁设有注意事项、限速及减速慢行的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进行巡视,积极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经过及各主体行为原因力的大小,法院依法判决由徐某等3人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方某自负10%的赔偿责任,公园管理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而非过度泛化。就本案而言,案涉公园作为群众休闲健身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具有免费开放的特点,且管理方已采取相关危险防控措施,故不能要求其承担超过善良管理人注意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