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男子自家田里非法采砂 法院判刑6个月追缴6万多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邹晴)6月1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廖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邹某奇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廖某涉案违法所得20000元(已退缴)、被告人邹某奇违法所得65000元(已退缴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邹某奇尚应追缴的6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邹某奇商量在宁乡市双江口镇某村邹某奇的田内采砂。随后,被告人廖某于2019年12月先后两次联系了付某军的挖机及小四轮驾驶员李某、谢某等人采砂。两次共采砂133车,按400元每车,共支付给邹某奇53200元。2019年12月10日,熊某等人得知情况后,也与邹某奇商量采砂,在其田内采砂29.5车,按400元每车,支付给被告人邹某奇11800元。
案发后,经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勘验评估,被告人邹某奇田内共被非法采砂为2803.2立方米,共计价值3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廖某非法采砂量为2596.7立方米,共计价值31万余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廖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投案。2020年1月19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邹某奇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邹某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廖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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