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黄桃还未上市就有卖?长沙一水果店被判赔10000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文天骄)“炎陵黄桃”还未开园上市,有人就买到了“炎陵黄桃”,到底是真是假?“炎陵的黄桃”就是“炎陵黄桃”吗?今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涉事水果店被判赔偿10000元。

  炎陵黄桃是株洲市炎陵县的特产,也是湖南省的一张水果名片。为保护其品牌,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注册了第18020220号“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根据相关规定:使用“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仅限于炎陵县。行政区划包括平乐、霞阳等10个生态相近的黄桃种植适宜区,黄桃品种限于锦绣。因炎陵黄桃的特殊生长环境,黄桃开园时间每年不一。2020年炎陵县农业局、炎陵县黄桃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0年炎陵黄桃开园指导时间》,确定开园指导时间为7月18日至8月7日,根据不同海拔高度划分开园时间。

  但是,2020年7月13日,在还未开园时间之前,炎陵黄桃产业协会居然就在长沙市天心区A家水果店(化名)买到了品名为“炎陵黄桃”的桃子。

  2020年9月17日,炎陵黄桃产业协会以A家水果店(化名)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之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3828.37元。

  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系18020220号“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使用有“炎陵黄桃”字样的标贴对外销售黄桃,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黄桃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误以为被告销售的桃子就是来源于湖南省炎陵县,误以为该黄桃具有“炎陵黄桃”的特定品质和独特口感,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20年12月1日,天心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种类和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地址及经营时间、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含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方群英表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像“炎陵黄桃”“樟树港辣椒”“常德米粉”“西湖龙井”都已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于商品确系产于地理标志所示地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有权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对于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识地区的商品使用该地理标志,造成欺骗性后果的,就属于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群英表示,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缺乏鲜明的识别方法,广大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可以从时间、产地、品种等多方面入手仔细甄别。普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增强法律意识,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进货,保留相应进货单据。

【作者:刘树源】 【编辑:谭伟】
关键词:法院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